2015年8月1日 星期六

【能不能幫樹提告管委會】

【能不能幫樹提告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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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時常接到一些社區居民跟我們反應社區內的樹被管委會亂剪到一葉全無,居民氣到半死,跟管委會反應,管委會反而表示『樹葉會再長出來』。
更囂張的是有主委甚至表示『我就是希望這些樹死掉好再種我喜歡的樹,無知一點的則說『我看別人都這樣剪啊』,然後更是造成好鄰居之間的紛爭,彼此相罵,管委會甚至會罷凌抗議的人說『別人都沒有意見,只有你有意見』等等!
有時候其實真的只是沒有正確的觀念和知識,因為路上的行道樹常常被修剪成這樣,讓管委會的成員認為說這好像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政府都這樣剪啊(該死的政府),有的則是抱著錯誤的觀念認為說一次剪多一點可以幾年內都不用再剪比較省錢,但是大多數其實就是『請鬼拆藥單』,找來的園藝廠商根本不專業。
葉雪鵬檢察官在台灣法律網發表一個案例叫『怎可亂砍他人樹木』,這個案例很有意思,是一個迷信風水的羅姓地理師把住家對面大樓的榕樹、桑樹、相思樹、橡樹、楊柳樹、欒樹等一共36棵樹砍掉了,這個事件不但沒有讓地理師發財致富,反而惹上了官司,被判刑且罰款。
這種以『風水』為由亂修剪的案例,甚至是對樹下毒藥或是環狀剝皮的,其實都是有法可罰,只是願意追究的人實在不多,除非實在是讓人『氣到了』。
其實管委會組成是無給職的,大多數成員都是熱心公益想要為社區付出的人,只有少數是利用職權謀奪個人財富和利益,所以要提告管委會對以里仁為美的台灣文化來說是有困難的事情,但是如果遇到的真的是可惡至極的,那就不用客氣了,其實法律是有保障的喔。
以下法律見解為葉雪鵬檢察官發表的文章內容,請參考使用: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學者稱為單純毀損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原為銀元五百元,經修正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自九十五七月一日提高為三十倍)。」
法條中所稱的「毀棄」,是指把物體毀壞、棄置使其效用全部喪失的意思;「損壞」是指損害、破壞,使其效用一部喪失的意思。所以毀棄、損壞都是指將物體毀損達到不堪用的程度。
至於將什麼物件毀損才能成立本罪,法條沒有明說,只是規定「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前二條指的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與第三百五十三條兩條條文,前者是規定處罰毀損他人的文書行為,後者則為處罰毀損他人的建築物、礦坑、船艦行為。除了這兩條有特別處罰明文以外,其他的毀損「他人之物」的行為,都統統歸入本條處罰的範圍。』
樹木是屬於『他人之物』,而管理委員會正是被授權管理公共空間與公共事務的,
刑法上的毀損他人樹木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須告訴乃論,屬於不告不理的案件。
但是根據裁判字號:102年台上字第1195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 9 款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僅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倘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或為管理維護工作時,致他人受有損害,因其無法為侵權行為責任權義歸屬之主體,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賠償責任。
是以,他人因管委會未為管理維護工作而受損害,則該項損害賠償債務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擔,故能否謂他人不得以該損害賠償債權與所負管理費之債務抵銷,即非無疑。
所以如果是過半數的『管理委員會』成員表示要把樹剪成如畫面中的樹這樣,那依照這以上的法律見解提告整個管委會成功的機率又是沒有的。例如台北國興國宅把社區的樹都變成是斷頭醜樹,居民並無法提告整個管委會。
但是如果是社區管理委員或是主委濫用權力,隨便找颱風要來臨等藉口說:『我這樣剪成就是希望樹快死掉,我來種我喜歡的樹。』,那社區居民可以刑法第354條提告這位鄰居,哪怕這位鄰居就是擔任社區的主委。
我們前一段得知有部分的社區保全業者主動發文給擔任各社區的社區經理(或稱總幹事)以及管理員,提醒社區經理務必跟管委會提醒如果社區內有樹木修剪的事宜一定要送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不然會有法律糾紛。由此可知各社區內的樹木修剪問題實在是非常的多,還不是普通的多。
但是由於社區經理和管理員的流動性很高,有的鴨霸一點的主委也不是外聘保全公司成員可以『建議』的,所以這樣的慘事還是會不斷發生,比較好的處理方法可能還是提告,只要有幾個因此被告和被處罰,相信這樣的事情將會越來越少。
我們也鼓勵大家踴躍參與社區事務,不要回到家按了電梯關起門來全部都不干我們的事情了,連開會都要社區編預算給錢和抽獎才去關心,因為社區裡面一旦管理不好惡名在外,房價也會跟著下跌。
真正善意的關心和彼此理解與溝通,才是真正的里仁為美喔~
怎可亂砍他人樹木 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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