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保安林是森林環境為特定公益功能為目的而設置之保護林,藉森林
植物之樹冠、枝、葉、幹等截留雨水、被覆地面以減少沖蝕保護土地,
或藉植物擴展之根系固著土壤、增加土壤孔隙,達到鞏固土石、涵養水
源之作用。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則以林木構築成屏障,阻擋來自海洋之強
風、鹽份之侵襲,達到防風防潮之效果。臺灣四面環海、季節風明顯又
多山、多雨、多颱風,地質年輕脆弱,編訂足夠與適當之保安林並予良
好的經營管理,可減少災害發生,並發揮國土保安作用。
2. 保安林概況
目前依森林法第22條規定編為保安林之面積為461,181公頃,其中
404,679公頃位於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內,該等保安林多位於在集水區
水庫河川流域,多屬偏遠的深山峻嶺,其目的是為鞏固山區地質破碎帶
之土石、減少崩塌發生、維護土石穩定,以保護下游地區民眾之安全;
或為涵養水源、增加水量、改善水質、保護水庫,確保水質良好之足夠
民生用水。其餘約5萬6千公頃保安林,則是位在城鎮村落近郊或沿海地
區,這些林木係因應局痴性環境條件而劃設,以保護較小區域範圍內多
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為提昇生活品質。例如在海風強勁之沿海區域有
防風、飛砂防止、潮害防備保安林,用以保護後方村落房舍及田地;重
要之公路鐵道經過地區劃編有土砂捍止保安林,防止落石坍方影響交
通;而在民眾聚集之地區亦保留相當之衛生保健保安林、風景保安林,
用以淨化空氣品質,並提供民眾休閒活動的綠地公園。該等設置於城鎮
近郊或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因不屬於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範圍,故以「區
外保安林」稱之。
(1)保安林之沿革
臺灣地區保安林始於20世紀初,即1901年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公布
施行之臺灣保安林規則及施行細則後,開始調查編入保安林,至民國 33
年臺灣總計編入保安林有484處,面積374,944公頃,臺灣光復後政府承
接日本政府編入之保安林,並作適當調整,嗣後依森林法及保安林相關
規定亦陸續增編,至民國76年全國保安林面積增至為411,858公頃,而
至民國91年增加為461,181公頃。
政院下令:檢討國有地採礦租金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188677.shtml?ch=fb_share
全文網址: 月付442元…國有地任人採礦毀山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186271.shtml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水泥業者大開發 水源保安林「不保」
http://pnn.pts.org.tw/main/2013/09/26/水泥業者大開發-水源保安林「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