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新聞非常勁爆的指出我們的林務局以”每公頃442塊錢的租金租給水泥業者去砍掉保安林挖水泥挖礦“!這個消息一讓社會大眾知道了,在一片嘩然之聲中,行政院的反應是:”檢討收費標準!
這讓我們不禁聯想到“牛牽到北京還是牛!”這句俗語!
讓我們來看一小段關於政府對於保安林的功能是如何描寫:目前依森林法第22條規定編為保安林之面積為461,181公頃,其中404,679公頃位於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內,該等保安林多位於在集水區水庫河川流域,多屬偏遠的深山峻嶺,其目的是為鞏固山區地質破碎帶之土石、減少崩塌發生、維護土石穩定,以保護下游地區民眾之安全;或為涵養水源、增加水量、改善水質、保護水庫,確保水質良好之足夠民生用水.....
上面的這一段話,如果臉書可以用紅字標示起來,大家應該可以理解我們這兩個月以來不斷地在抗議的“水土保持法修法”的議題中,我們最為反對的其中一條是“解編保安林”!
讓人不可理解的是行政院曾經以“妨礙經濟發展”為由拒絕保安林的租金提高,但是對於打壓梨山農民卻是非常用力地打!而且與農民的收費的標準是28比例的拆帳,對照442元可以砍掉1公頃的保安林這種圖利特定財團的做法,實在讓人吐血!
台灣的“國土”,被這些財團挖去賣,如果說只有賣在台灣也就算了,因為台灣要蓋房子,但是水泥業和礦業還是出口到國外去,也就是說“用非常便宜的成本挖走台灣的國土賣給外國人,但是賺錢的人是少數財團”,這豈有此理?
還有一個產業也是政府極度不公平的掠奪大眾的資產圖利少數人,就是砂石業者,砂石是從全民共有的河川地挖取,也在水源地洗選,這些被挖走的砂石也好,洗選造成的汙染成本也好,其實都是全民共有的資產,但是環境的汙染成本是我們全民在負擔,賺錢是那少數幾個人在賺。大家也非常的清楚這些砂石業者後台背景非黑及白,生態複雜。但是問題是誰去縱容的?誰去開這一扇門的?
環保署不久前自廢武功的開放20幾個水庫旁邊可以讓財團開工廠,如麵包廠、農水產冷凍廠、紡織廠、燈泡廠....簡直是把台灣當成完全沒有明天一樣的任人掠奪榨取了!
這就是我們台灣目前的環境,而我們能夠做的是什麼?抗議嗎?去監察院陳情嗎?去立法院遊說嗎?重砲抨擊嗎?....我們都做過了,也許做得不夠多,畢竟我們只是這個社會中的少數人,當我們憂心忡忡的擔心台灣毀掉時,如同一位護樹友說的”你抗議你的,我小確幸我的“.
更困難的是整個政治制度上面,在強勢的執政黨底下,人民的聲音不斷地被忽略,關於保護環境的問題,更是整個貪婪的社會中最微弱的聲音。
但是我們沒有悲觀的權利,沒有放棄的理由,如果我們都放棄了抗爭,放棄了改變,放棄了我們的台灣母親,我們也將放棄了自己!面對這些問題,我們不需要悲壯的吶喊,我們懇求的是請你轉分享這些訊息出去,不管是隨手按分享鍵也好,不管是告訴你的家人朋友也好,請大家用自己的方式讓更多人知道好嗎?
保安林的經營管理:
http://www.forest.gov.tw/public/Attachment/511109472471.pdf
(三)保安林經營管理
1. 前言
保安林是森林環境為特定公益功能為目的而設置之保護林,藉森林
植物之樹冠、枝、葉、幹等截留雨水、被覆地面以減少沖蝕保護土地,
或藉植物擴展之根系固著土壤、增加土壤孔隙,達到鞏固土石、涵養水
源之作用。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則以林木構築成屏障,阻擋來自海洋之強
風、鹽份之侵襲,達到防風防潮之效果。臺灣四面環海、季節風明顯又
多山、多雨、多颱風,地質年輕脆弱,編訂足夠與適當之保安林並予良
好的經營管理,可減少災害發生,並發揮國土保安作用。
2. 保安林概況
目前依森林法第22條規定編為保安林之面積為461,181公頃,其中
404,679公頃位於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內,該等保安林多位於在集水區
水庫河川流域,多屬偏遠的深山峻嶺,其目的是為鞏固山區地質破碎帶
之土石、減少崩塌發生、維護土石穩定,以保護下游地區民眾之安全;
或為涵養水源、增加水量、改善水質、保護水庫,確保水質良好之足夠
民生用水。其餘約5萬6千公頃保安林,則是位在城鎮村落近郊或沿海地
區,這些林木係因應局痴性環境條件而劃設,以保護較小區域範圍內多
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為提昇生活品質。例如在海風強勁之沿海區域有
防風、飛砂防止、潮害防備保安林,用以保護後方村落房舍及田地;重
要之公路鐵道經過地區劃編有土砂捍止保安林,防止落石坍方影響交
通;而在民眾聚集之地區亦保留相當之衛生保健保安林、風景保安林,
用以淨化空氣品質,並提供民眾休閒活動的綠地公園。該等設置於城鎮
近郊或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因不屬於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範圍,故以「區
外保安林」稱之。
(1)保安林之沿革
臺灣地區保安林始於20世紀初,即1901年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公布
施行之臺灣保安林規則及施行細則後,開始調查編入保安林,至民國 33
年臺灣總計編入保安林有484處,面積374,944公頃,臺灣光復後政府承
接日本政府編入之保安林,並作適當調整,嗣後依森林法及保安林相關
規定亦陸續增編,至民國76年全國保安林面積增至為411,858公頃,而
至民國91年增加為461,181公頃。
政院下令:檢討國有地採礦租金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188677.shtml?ch=fb_share
全文網址: 月付442元…國有地任人採礦毀山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186271.shtml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水泥業者大開發 水源保安林「不保」
http://pnn.pts.org.tw/main/2013/09/26/水泥業者大開發-水源保安林「不保」/
水泥業者大開發 水源保安林「不保」
2013/09/26
記者 鐘聖雄 / 台北報導
台灣目前有126公頃國有保安林因採礦而遭砍伐,其中高達117公頃集中在宜蘭縣內,比例超過九成,可說是台灣保安林最「不保」的地方。日前林務局又同意潤泰水泥將位於宜蘭武荖坑溪上游的礦場從32公頃擴張為68公頃,新增範圍幾乎全是列屬不宜開發的六級坡保安林,引發環團質疑林務局黑箱作業,也要求環保署撤回該開發案,不要再讓攸關國土保安的環境敏感區再受破壞。
林務局表示,森林法並無禁止在保安林採礦,國有林地出租作礦業用地使用,必須符合森林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礦業單位是經過嚴謹程序確認沒有妨礙國土保安才核定在保安林進行露天採礦,一切合法,且潤泰水泥開發案已進入環評程序,林務局將視審議結果依法處理,未來再有礦業用地申請,也會更縝密評估。
環團:管理辦法大開後門 為礦業開發設但書
根據《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3條規定,「於保安林地進行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應由開發者提具開採應備之計畫,由該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邀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推舉具有代表性之住民實地勘查,認屬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始得依本法第九條指定施工界線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展開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作業。」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呂翊齊批評,所謂「無礙國土保安」根本只是主管機關片面認定,毫無標準可言,且該準則第14、15條要求採礦道路不得超過5公里、保安林內採礦應以坑道作業、礦區超過10公頃者需用豎井等相關規定,全部附上「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大開黑箱後門,形同沒有規範。
呂翊齊表示,照理來說,潤泰水泥此次新增的礦業用地,如依保安林管理準則、水保法來看,都不應該允許開發,也不能解編保安林,因為武荖坑下游在2009年芭瑪颱風來襲時,就曾被土石流侵襲,證明上游需要加強保護,他不明白為何林務局還同意該開發案進入環評。
他補充,依照《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3條規定,坡度超過55%或沖蝕程度嚴重,容易發生土石坍塌之保安林地,就不能被解編,但潤泰水泥開發案預定地平均坡度為72.4%,下游也曾有災情,林務局竟以「不解編保安林」情況同意開發,太過荒謬。
環團籲修法 林務局:將再找居民現勘
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指出,事實上,宜蘭、花蓮、台東各縣市的河川上游地區,已經有太多保安林被挪作礦場,嚴重影響水土保持,潤泰水泥僅是其中之一。他除呼籲環保署將開發案退回經濟部檢討外,也呼籲內政部修訂森林法、區域計畫法等土地法規,不要再為礦業等不當開發行為大開環保後門。
一名林務局官員坦言,其實礦業局曾依《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3條規定,召集專家到開發預定地現勘,只是當時並未找當地居民參與。林務局日後會依同規定再次召集專家、當地居民到保安林地現勘。現階段他們會尊重環保署審議程序。
資料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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