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管你要圖利誰,總之不是圖利我們台灣人!
這是立委辦公室發出的對李鴻源所作的全國區域計畫草案將使台灣陷入萬劫不復而憂心忡忡地發出聲明的公聽會結論,但是問題是今天內政部次長蕭家淇顯然要跟劉政鴻學習如何罔顧民意!
請大家先再多瞭解一下為什麼環保團體認為這是“保護台灣的終極戰役之一“,這個草案的傷害性非常大,是個無限上綱的傷害土地與人民安居樂業權的草案,你不能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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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劉建國 立法委員田秋堇國會辦公室
「內政部修訂『全國區域計畫』圖利誰?」公聽會結論
一、全球環境變遷,極端氣候頻仍,各地天災不斷,台灣地質年輕、地形陡峭,又易受颱風侵襲,實不宜貿然放寬山林開發限制,否則恐將造成短期內無法回復之國土傷害。
二、目前組織改造尚未完全定位,山林水保責任分工歸屬未明,應待組織改造完成,環境資源部架構完整後再行討論。
三、組織改造完成後若要進行修國土計畫法或修訂全國區域計畫,應以行政聽證會或公聽會之形式舉行,並做成會議記錄並公告,以維國土保育及全民安全;內政部應提全國區域計畫送環保署進行政策環評。
四、內政部為國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國土治理體制的變革,應當提供完整、充分且公開的資訊,以便讓民眾瞭解並掌握攸關國土保安以及土地資源空間管理之改變內容。因此,請內政部辦理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前,於10月15日前將下列資料(如下)送至本次公聽會主辦單位,以作為公聽會對話、討論之基礎:
(一)內政部曾數度報院核定,但行政院退回要求修改。內政部應提供行政院退回之公文書,以及退回之理由,並詳細說明依據退回理由所修改之內容(分次以表對照,並列出頁碼)。
(二) 以表詳細說明,全國區域計畫與現階段之區域計畫之差異。內容如下:
1. 新、舊計畫體制對國土保育(含山坡地及集水區)、農業發展、城鄉發展、海岸資源等地區,在管理體制上的差異。
2. 上述各地區申請開發之行政程序,在新、舊計畫體制上的差異,並說明其改變之理由,以及改變係為加嚴或放寬。
3. 行政程序中之民眾參與機制,在新、舊計畫體制上的差異,並說明其改變之理由。
4. 請內政部詳列出當前治理缺失,以供檢驗是否的確改善。
5. 請依據其核心理念,檢驗其實際計畫內容是否違背計畫理念(。例如:未登記工廠輔導就地合法,可以維護糧食安全?可以城鄉有序發展?。
五、針對「全國區域計畫草案」的質疑,內政部於召開行政聽證會及北、中、南、東公聽會前,應針對下列問題提出完整說明:
(一)水庫集水區修正了限制開發,將「限制開發區」改為「環境敏感區」,又增加開發單位只要提出廢水、廢棄物等回收承諾得申請開發,此項修正恐已嚴重違反環評審查,內政部、經濟部與環保署應詳細說明此修正之合理性,尤其在目前台灣各水庫優養化與淤積已日益嚴重之際,是否可進行此項鬆綁開發修訂?環保署是否應先配合進行政策環評?
(二)修正區域計畫新訂「如屬行政院核定係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需要之地區者,新訂都市計畫就毋需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此修訂是否易流於護航爭議性開發。
(三)修正區域計劃只要縣市政府提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區位、機能、規模及成長管理措施,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以後計劃內的申請案件即使大於10公頃也不必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如此一來是否易導致黑箱作業與利益輸送?
(四)修正區域計劃刪除了「活動斷層兩側一定距離限制開發」,將「活動斷層兩側一定距離限制開發」改為第2級「環境敏感區」,修正活動斷層兩側一定距離不限建是否有圖利建商之嫌? 而限制解除,政府如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安全?
(五)修正區域計劃簡化開發作業,列入「重大建設計畫有迫切需要者」,包括水源區、農地、生態敏感區等也可不必變更分區開發,此修訂之負面效應是否應再評估?
(六)修正區域計劃於農業區、生態敏感區及水源區,不到十公頃的「鄉村型小型園區」也可依產業創新條例變更為「工業區」,如此一來是否將導致鄰近農地之土壤及灌溉用水,甚至地下水將受到汙染? 請再審慎評估。
(七)修正區域計劃修訂未登記工廠可以合法化機制,此舉是否將變相鼓勵非法?
(八)修正了原先對原住民保障條文,刪除應遵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嚴重剝奪了原住民的保障,請說明合理與合法性。
(九)內政部所公告「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不宜草率公告,修正計畫未依區域計畫法第7條訂定,仍欠缺完備之「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及「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等,要求提出完整計畫。
六、全國區域計畫草案全文內容前後甚多矛盾,無法整合,應從新整理理順,如表2-1-1 都市計畫處數與面積一覽表、表2-1-2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表 與 表2-1-3 都市計畫之計畫人口及現況人口情形表無法整合,思緒混亂,非常草率,由此延伸的內容無法讓人信任。
七、民主政治就是責任政治,目前政府的民調滿意度過於低落,社會氛圍不適合做大動作之法令規範的變動,因此,建議全國區域計畫(草案)應予擱置。
八、內政部應強制要求各縣市政府限期劃定並公告轄內之敏感區域之位置。
九、全國區域計畫(草案)第二章第二節「國土保育之主要課題」應再加三點:
(一)環境污染防治功能不彰
(二)土地承載負荷過重
(三)民眾參與、國土保育及教育推廣不足
十、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報告(簡報檔p4):「…且無堤防保護之區域,其開發、污染性使用,一定規模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評估安全措施…」,請主管機關回答謝列問題:
(一)有堤防保護之區域,是否就排除在外?
(二)非公眾使用建築(例如大型工廠)是否就不需評估?
十一、區域計畫政策環評機關不能由環保署改為地方縣市政府,以免球員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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