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徵文比賽做水保?

徵文比賽做水保?

今年度最重量級的環保法規爭議案件當頒發給“水土保持法修法”這一個案子。

這個水保法有多厲害?灰熊的厲害!

我們之前有寫過很多這方面的文章,灰熊的厲害的地方簡單的說就是可以讓政府和民間非常開心的在水庫旁邊炒地皮之外,全面不管制了,所以喝髒水,大便水是可預期得到的。

除此之外,保安林也可以解編掉,原本在保護範圍的保安林也不用保安了。只要妨礙到炒地皮者,一律可以砍無赦!

至於水庫集水區至少要設置40公尺保護帶的也不用了,反正炒地皮者多喜歡“臨水而居”。

如果徵文比賽可以做好水土保持,那麼我們大家一起寫文章來做水土保持好嗎?重點應該是把那本農委會送去立法院的水土保持法丟到垃圾桶去吧!立法委員們,加油了,請幫自己也幫大家的環境安全把關了!


延伸閱讀
反對水土保持法修法~我們希望還能有明天!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626867674011313.1073741871.393190270712389&type=3
http://e-info.org.tw/node/88399
http://e-info.org.tw/node/88463



水庫集水區管制放寬 國土如何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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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報導」2013年8月15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今年6月13日行政院通過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擬《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釋放83%、172萬多公頃水庫集水區不必劃為「特定水保區」,引發質疑一旦水庫門戶大開,未來台灣遇雨成災的情形將更加嚴重。
munch攝。
水保局昨(14日)舉行公聽會,全國各地40多個環保團體罕見集結到場表達反對。但水保局已將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公聽會中再多的意見並無助於修正法案。環保團體質疑:請問水保局此時辦公聽會用意何在?
環保團體會後也決定將發起另一波公民行動,要求立法院嚴審此案。
水保法1994年制定,最近一次修訂是2003年。2007年農委會水保局組織法通過,重點工作就是要針對水庫集水區劃設「特定水保區」,同時針對區內保育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明訂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
為什麼水庫集水區需要嚴格保育,因為近年來氣候變遷,乾旱、豪雨頻繁,九二一、八八風災後地質脆弱,遇雨成災,這些跟水庫集水區的保育有極大關係。
為此行政院於2006年訂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就提到由於水庫集水區非法佔用、超限利用、山區道路開發等等導致土地開發利用密度增加,降低緩衝及防災能力,造成水庫淤砂負擔,社會付出治理及救災成本,亟需保育。

該做的沒做  先修法放寬

但水保法實施至今,水保局唯一劃設的「特定水保區」只有白河、烏山頭兩座水庫,其他93座水庫都沒有劃設。等於整部水保法多數沒有推動。而水保局未檢討如何突破困境,反倒先修法,主要修正如下:
一、將第16條原規定水庫集水區應全數劃為「特定水保區」,修法縮小成只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等「須特別保護」的水庫集水區才需劃設,如此即釋放83%、172萬多公頃土地可開發。
二、修改第19條,將「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的擬定重點」全部刪除。原本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則改成只禁止四類行為,其他都不禁止。
三、原本第20條規定,經劃為特定水保區的水庫集水區要設置保護帶,修法後刪除。第17條另授權地方可以變更或廢止特定水保區。
水保局科長姜樺秀表示,水保法立法目的是要實施必要的水土保持維護,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要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上位法規定。而水庫集水區的開發利用,還有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水利法等法規。因此水保法修正並不會影響水庫集水區的治理,絕沒有全面鬆綁情形。
她強調,特定水保區劃設直接剝奪民眾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像高屏溪攔河堰、東港溪攔河堰、曾文水庫等平地以及沒有土砂災害地區,一旦要劃民眾就反對,修正反而符合土地合理管制及嚴格管理的立法。
至於大家要求應取消「須特別保護」的修正,她說會在「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準則」訂定。不過這個說法當場被抗議,因為準則只是行政命令,由水保局自訂,外界無從監督。水患治理聯盟易淹水小組召集人徐嬋娟要求,「須特別保護者」的定義應放在法條中。

未經環境衝擊評估  冒然修法並不恰當

江翠護樹志工隊總幹事潘翰疆問,國家公園法、水保局、森林法、各種法令有好好執行嗎? 台南社大研究員吳仁邦表示,為何不先整合這些法令,卻急著修法。綠色陣線協會常務理事林長茂要求,至少應先清查集水區、山坡地違法。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說,修法應站在國家社會的總成本去評估,但現在卻圍繞在開發者的私利,至於修法後所產生的環境災害、可能的環境衝擊性評估都沒做,未經審慎評估就要修法並不恰當。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全數反對以上三點修法,她強調,台灣從九二一 、莫拉克之後,所有災難都告訴我們水庫集水區需要保護,這是後代水資源的安全問題,絕不能任意放水。
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科長黃世欽則認為,水庫保護帶可減少土砂沖蝕,這次修掉,未來如果要再劃水庫保護帶就沒有法源了。他也建議,這次修法涉及國土保育、水資源分配,應等環資部成立後再考慮修正。

先檢討應做未做  修法才能被支持

當然台灣水庫集水區面積佔國土36%,完全不開發也不可能,水保法中要求所有水庫集水區禁止開發,是可以討論的。也因為這樣,「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才會要求內政部推動「水庫集水區土地利用整體計畫」,檢討水庫集水區土地利用型態,與災害發生的關係,提出「水庫集水區內合理的土地利用整體計畫」。
更何況各地水庫集水區情況不同,也可以檢討因地制宜的做法。「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不就提出水庫分級、分區管理,不同海拔的水庫集水區有不同管理方式。不檢討這些究竟做了多少,卻以無法劃設為由放寬,如何說服人民支持修法?
水保法修正爭議法條文。朱淑娟製表。
※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tw
 

捍衛水庫集水區 反對《水土保持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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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聲明: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數十個團體
針對行政院於2013年6月13日核定《水土保持法》修法,要刪除及修訂原法條中之水庫集水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及相關條文,一旦通過,勢將嚴重衝擊台灣水庫集水區的安全,也將讓更多開發行為進入水庫集水區,無疑將使自921大地震及莫拉克風災後的台灣未恢復國土再受創,並將影響水資源安全。環團反對修法,今天於農委會舉辦公聽會,要求行政院撤回,要求立法院刪除全部修訂條文,數十個環保團體發表共同聲明如下:
翡翠水庫集水區。莫聞攝。

一、反對刪除第十九條水庫集水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

《水土保持法》原法條明文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所謂修正條文第19條改為:「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除水利事業或災後復原重建等公共建設外,禁止從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修正案第19條將原條文的特定水保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刪除掉,然後再用第12條列舉的四款代替,規定禁止這四款所列舉的行為。既然是列舉的,當然就存在沒禁止的、可以開發的行為。於是所謂「特定水土保持區」就存在著列舉範圍的漏洞,容許那些執意開發的人有漏洞可鑽,因此修法後將沒有原條文的保護效力。
雖然說,在水保法裡,特定水土保持區還得經過一定程序的劃定與公告,但是既然水庫集水區的定義如此明確,任何機構在劃定與公告時都不可能違背這個定義,否則就是偽造文書。無論從空照圖、空中攝影或現場勘查,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判定稜線在哪裡。不管水庫集水區的範圍是否經過劃定、公告,當一個開發案發生爭議時,都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它是否在水庫集水區的「稜線」以內。既然如此,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水庫集水區,並不因為「公告」才生效,水土保持法的明確定義與明文規定,就已經讓它具有十分明確的法律效力,相信這也就是這次修法主導者真正害怕而要去之而後快的原因。

二、反對大幅縮小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範圍:

此次修法意圖很明顯是要大幅縮小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範圍,而這次修法最令人憤怒的也就在修法主導者的這個意圖上。
現行水保法關於水庫集水區有三項非常前瞻性的規定:
  1. 對「水庫集水區」有明確的定義。現行條文第3條第六款規定「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
  2. 將「水庫集水區」整個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現行條文第16條:「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一、水庫集水區。…」。
  3. 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現行條文第19條:「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這三項前瞻性規定充分體現了水土保持前輩們對於台灣國土保育的的英明識見,我們不得不佩服台灣水土保持的前輩們,早就發現到水庫集水區將是台灣人民保命的最後希望。如果連這一點希望都破滅了,台灣人民將至無水可喝的境地。

三、反對修法原第16條「水庫集水區」應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改成「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要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

這次修法廢除原來第16條「水庫集水區」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規定,改成「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要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讓水庫集水區變成跟一般山坡地沒什麼不同。
然後,再用偷天換日的手法,把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規定取消掉。說它偷天換日,是因為它在取消「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時,卻在「總說明」中兩度讓人以為只要有這項條文,就可以萬事OK。修法的主導者以為這麼聰明的「總說明」可以騙過那些忙碌的官員與立法委員。

四、反對地方政府可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放給地方政府或機關管理,要求行政院撤回貽害子孫的水土保持法修正案

綜觀整個修正案,我們發現其他的內容沒有一項是真正需要修的。
為了廢除水庫集水區作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為了刪掉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的條文,或是修第17、18條,方便地方政府或機關去廢除原本已劃定公告的特定水土保持區等,其實沒有任何條文需要修訂。
我們鄭重向行政院呼籲:立即從立法院撤回這項偷天換日、蒙混欺騙、破壞國土、貽害子孫的修正案。如果行政院不做撤回的動作,我們鄭重向立法委員們呼籲:把它全部封殺,沒有任何一條值得審查。則國土幸甚!子孫幸甚!

行動及聲援團體: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護樹聯盟、江翠護樹志工隊、看守台灣、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反淡北道路聯盟、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新店碧潭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草山文史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雲林環保聯盟、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屏東環保聯盟、淡水史田野工作室、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生態中心、 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高雄市柴山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高雄綠色協會、南方水盟、高雄市野鳥學會、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協會、鳳邑雙城古道文字工作室、桃園在地聯盟、千里步道、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洪雅書房、彰化醫療界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台北市野鳥學會、雲林縣淺海養殖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繼續邀請中

反對修改水土保持法~我們希望還能有明天!

更新於約 3 週前
抗議政府修改水土保持法無限放寬集水區管制,明天過後,20年內台灣將成荒野鬼域!

曾幾何時,國土崩壞,山林破碎,風災之後山路柔腸寸斷,行道難,難於上青天!而水患處處,黃泥滾滾,耗費鉅資的水庫成為泥庫!有人說台灣環境有三害:山崩,水患,土石流!而更為嚴重的是缺水問題,這濫用大自然仿佛是一個敗家子在濫用自己的遺產,敗壞自己的信用一樣的開發方式,已經帶來嚴重的後果,然後內政部的“國土區域計畫”和行政院的“水土保持法修法草案”,竟是與“永續國土”的政策背道而馳!

此次水土保持法修法內容主要:
1. 解編172萬公頃水源區土地,解編水庫集水區用地,將來配合內政部訂定的“國土區域開發計劃“可以買賣,出租!只要縣市政府取得廠商“承諾“做好水土保持即可開工廠,當垃圾掩埋場,甚至是核廢料存放區。
2. (水保法第20條)水庫集水區原有40公尺保護帶的限制,保護帶為歷年來中外學者研究水庫集水區避免土石流,崩塌等必須設置,解編保護帶,疑似為日月潭向山地區與孔雀園將開放給中資BOT投資護航有關,此法一過,水庫將以超光速速度破壞殆盡!
3. 解編6萬多公頃的保安林,保安林可以說是環境保護的最前面士兵,保安林是森林環境為特定公益功能為目的而設置之保護林,藉森林. 植物之樹冠、枝、葉、幹等截留雨水、涵養水源、淨化空氣、美化環境。在外交休兵的政策底下,水土保持局也來個解編保安林得以進行開發,這幾十年來的造林政策成為一場最荒謬的笑話嗎?
4. (水保法第17條)國土破碎,需要休養生息,然而中央級的水土保持局竟然修法將水土保持與開發的問題授權下放給地方可以變更或廢止特定水保區。此舉將帶來世紀性的毀滅性“建設”,在地方財政困難,水土保持人才不足,且地方首長容易放寬管制的情況底下,這會是亡國性的政權下放,此有南投縣為例,歷屆地方首長放任開發廬山溫泉區終成“悲情的城市”可為殷鑑!更何況修改後,將會造成地方變本加厲的“賣祖地求榮”之外,亦會萬劫不復之災!

在水土保持局的公聽會中,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強烈反對修法,認為此法修的惡劣,修的詭異,論歷朝歷代政權絕對不敢放任汙染水源,水是生命,台灣的降雨量是全世界第三,而缺水量是全世界排名第18,這種畸形的現象也常造成“缺水與淹水齊來,土石流與山崩共發“。水保局官員的反駁是:而水庫集水區的開發利用,還有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水利法等法規。因此水保法修正並不會影響水庫集水區的治理,絕沒有全面鬆綁情形。而事實證明,根據內政部所訂定的“國土區域計畫”,是全面要解編國家公園,森林法,水利法等法規。

這一套又一套的修法放寬歷年來不敢放寬的法令,鬆綁過去再窮再苦都不能鬆綁的水源地和集水區,這種“加速型亡國法”,讓環境保護團體感到相當驚訝,此次動員914抗議行動,是向政府討個“保障生存權”的基本訴求!

台灣已經發生多起搶水的爭奪戰,水庫用水不足致使超抽地下水已經造成多處地層下陷,國土消失中,在極端氣候下,台灣水庫淤積已經是嚴重到20年內就會面臨最恐怖的惡果時,這個比糧荒、油荒更嚴重的搶「水」戰爭,將造成台灣成為無人可住的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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