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7日 星期六

士林天主堂砍樹案報導

士林天主堂砍樹案報導

攝影:陳麵包

根據護樹志工再度確認的資料,士林天主堂由劉景彪代表向公燈處要求『修剪樹木』,根據公文記載,目的是為了要趕走在樹下靠挽面維生的一群媽媽們。

由於天主教會主張該處土地是為教會所有,所以砍除私人樹木目前在台北並無法可罰,惟人行道是否確實為天主教會用地,依據我們對都市計畫的理解,人行道是台北市政府的公有土地。

天主教會為趕走這群媽媽,所使用的方法不是聖經所啟示的『應當一無罣慮、只要凡事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神所賜出人意外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穌裡、保守你們的心懷意念。』而是砍樹......

這些被砍成只剩下一段的樹,這種斷頭式的『修剪方法』可能造成樹木的死亡,以及成為俗話說『痴呆』的樹,即使沒有死掉,這些樹再也難復舊觀,以及即使再長出枝條都會是失去力學結構的不定枝,容易掉落,將造成另外的公共安全問題。

除此之外,市容醜陋以及少了綠蔭遮蔽,天主教會內的噪音少了榕樹的建物品質會變差,除此之外,綠蔭可以有效的降低溫度,另外用砍樹來趕人的手段,也將造成外界對於天主教會的不諒解,有不滿的人士表示將向天主教梵蒂岡現任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投訴劉景彪的行為。

而公燈處應該依照台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九條第3或是第4條規定對天主教會開罰3-6倍的罰款。

台北市行道樹維護管理自治條例:
http://pkl.taipei.gov.tw/ct.asp?xItem=114687&CtNode=8934&mp=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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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二三八五一七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一00三二一四0九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十二條(原名稱: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
第 一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本市行道樹之管理維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第 三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行道樹,指本市道路綠帶及廣場上栽植之樹木;所稱毀損,指行道樹受損或枯死;所稱管理維護,指栽種、移植、修剪、整枝、中耕、除草、補植、澆水、施肥、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第 四 條行道樹由公園處編號建卡管理維護,並定期巡視之。
行道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應迅速搶修、補植:
一 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倒伏。
二 成活不佳、自然枯死或受病蟲侵襲。
三 人為毀損或盜挖。
四 其他自然災害。
前項第三款情事由公園處追償或追訴之。
第 五 條行道樹之臨街住戶或公私機構應就近協助保養,發現有毀損行道樹情事,應通知公園處處理。
前項協助保養事項,包括灑水、除草、傾倒扶正。
臨街住戶或公私機構協助保養行道樹績效良好或檢舉毀損行道樹情事者,得由公園處報請市政府核發獎狀或獎金,其標準由市政府另定之。
第 六 條除公園處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
第 七 條凡因施工須遷移或毀損行道樹者,應先向公園處申請核准,並繳納修護費用後始得施工;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施工致毀損行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第 八 條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二 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三 曝曬衣物。
四 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五 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處罰之;因而毀損行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第 九 條毀損行道樹賠償標準如下:
一 樹冠弄亂、枝葉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計。
二 大枝折損或根群喪失達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之嚴重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二倍計。
三 只賸主幹及少許枝葉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極嚴重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三倍計。
四 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六倍計,並另加補植費。
行道樹損壞程度,由公園處會同當地管區警員或里幹事認定之。行道樹之基本單價及補植費由公園處訂定,並報市政府備查。
第 十 條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賠償金額,由公園處執行,所得款項悉數解繳市庫。
第 十一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公園處定之。
第 十二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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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 2011-7-2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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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檢視: 2011-7-25 09:49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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