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區域計畫草案放寬開發管制 環團公聽會反對

大家不喜歡看很多文字對不對?
也不喜歡看讓你覺得不開心的新聞對不對?

是的!政府於是利用這兩點出賣掉你我的生存空間與生存權!
我相信並不是太多人可以看得懂環境報導記者朱淑娟這篇文章在講什麼,但是這篇文章在告訴我們,我們的未來在內政部的規劃當中是完全被出賣了,一點也不剩地被出賣!

希望不願意看很多文字,也不願意看不開心的朋友您真的要忍耐一下,魔鬼就是在你不願意關心的時候來攻擊你了!

http://shuchuan7.blogspot.tw/2013/10/blog-post.html


2013年10月1日星期二

區域計畫草案放寬開發管制 環團公聽會反對


‧朱淑娟 2013.10.1

內政部提出「全國區域計畫草案」,土地利用方面,從原本「限制發展區」、「條件發展區」、「一般發展區」的三類分法,改成分為「12級環境敏感區」,其中放寬水庫集水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限制開發規定,環保團體質疑是在為開發鬆綁,後果將破壞水土。

「全國區域計畫」是其他法令的上位指導計畫,一旦放寬,很多法令也會跟著放寬,滋事體大。立委劉建國、田秋堇今舉行公聽會,會後結論,由於目前組織改造關於山林水保分工未明,應等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再討論此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陳繼鳴表示,草案部分內容99日行政院已備案,但未來將舉辦多場公聽會,年底再修正報院一次。

陳繼鳴表示,更改土地利用分類名稱,是因為區域計畫法並沒有「禁止」、「限制」條文,為避免產生執行爭議,才更改名稱。而「第1級環境敏感區」等於過去的「限制發展地區」,不能申請任何開發行為。「第2級環境敏感區」等於過去的「條件發展地區」,可有條件開發。

而其中有兩項放寬土地利用的規定,內政部營建署強調是配合經濟部地質調查所、經濟部水利署建議才做修訂。

其一,過去「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屬於「限制發展地區」,現改名為「環境敏感地區」,而且還降級為「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從不能申請任何開發,放寬成有條件開發。

其二,過去「重要水庫集水區」屬「限制發展地區」,現修正成兩級:

(1)1級環境敏感區:供家用及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的環境敏感區(特定水保區、水庫蓄水範圍..)維持限制開發。但其他地區,只要開發者承諾一些汙染控制事項,就可以開發。

(2) 2級環境敏感區:非供家用及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可有條件開發。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認為,一旦草案通過,配合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修訂《水土保持法》,放寬大部分水庫集水區不必畫為特定水保區,未來飯店、工廠就會進入水庫集水區、活動斷層兩側地區,明顯是為開發解套。

水庫集水區 、活動斷層
放寬有條件開發

陳繼鳴則說,區域計畫不是全國計畫的計畫,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法令有分工,有很多治理面的工作要由其他法律處理。刪除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規定,不是如環保團體說的圖利財團,純粹只因區域計畫法並沒有授權公有土地處分權責,這部分應回歸法令落實。

經濟部水利署保育組組長王藝豐舉例,翡翠水庫之所以能維持較佳水質,是因為落實土地管制,控管汙染,家戶汙水全部接管,兼顧農民生計、水源保護。 目前台灣96座水庫中有 63座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贊成1級水庫加強管控。

地調所表示,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並不是完全禁止開發,要由專業技師調查評估供縣市政府審查。依《地質法》公告的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也不是一律禁止,地質敏感區不等於限制發展區,如果評估沒有影響還是可以核准開發。  
劉建國追問:「如果縣市政府不公告縣市內的活動斷層,地調所要怎麼辦?」而目前只有車籠埔斷層兩側有公告,誰來保障消費者居住安全?

陳椒華則表示,如果地調所能公告「活動斷層兩側100公尺範圍」,那將「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降級為「第2級環境敏感區」就影響不大。

草案問題多
應重新修正

關於草案內容,今天多位環保團體及學者到場反對。靜宜大學生態系副教授楊國楨,以清境農場開發導致萬大水庫淤積嚴重為例,他認為這是因缺乏國土計畫法所造成的濫開發亂相,現在內政部要積極處理的是國土計畫法,不是用一個區域計畫想去解決國土的大問題。

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許立民說,非家用給水水庫集水區,只要業者承諾一些事項就可以開發,如果事後做不到怎麼辦?

台南社大研究員吳仁邦強調,大家一直強調集水區人口很多,但有沒想過為何會這麼多,只看到政府在做鼓勵大家上山的事,沒看到鼓勵大家離開集水區的計畫,「行政體系就是在坦護廠商開發,沒看到幫土地講一句話」。


舊案、新案主要修正內容對照表:
(舊案)20106
(名稱)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

(新案)20138
(名稱)全國區域計畫草案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應納入「限制發展地區」
降為第2級環境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

水庫集水區範圍及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的規定:

公有土地配合政府公地管理以保育為先的相關政策,由公地管理機關停止辦理出租、讓售
水庫集水區範圍及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的規定:

刪除「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限制相關規定」

水庫集水區分為2
(1)
水庫集水區(家用及公共給水)
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的環境敏感區(特定水保區、水庫蓄水範圍..)
其餘地區:只要開發者承諾一些汙染控制事項,就可以開發

(2)
水庫集水區(非家用及公共給水 )
提供有條件開發之彈性空間


(簡化審議)縣市區域計畫已將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區位、機能、規模表明,並經區委會審查同意,直接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不必再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