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成立之初,國父孫中山先生即高瞻遠矚揭櫫:「要維持世界真正和平,西方列強必須廢除不平等條約;並主張以和平的外交途徑,解決中國的不平等條約。
但是這個中華民國第三任總統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最後兩個月卻跟遠雄集團簽了『不平等條約』,接任八年的郝龍斌更將不平條約的精神發揚光大,其中的細節罄竹難書,割地賠款喪權辱國,可以說是圖利護航出賣市民利益到可恨可恥至極。
我們之前寫過很多篇關於大巨蛋弊案的文章,資料豐富內容之多我們研究了一下大約得要開個60個小時的課程才能夠說明細節,濃縮版至少也得要6個小時,從大巨蛋的大事記開始一個一個看起,那些作弊和護航的技巧,已經是到了人神共怒的程度,
今天郝龍斌說他氣到發抖,社會對他自然會有公評之處,一個市長把民國86年用248億的土地,其中146億還是發行市政公債去籌款來的土地給遠雄蓋一顆工程經費只需要80億的蛋,然後奉上50年的土地使用權,免權利金,免營利分配金,以現在的帳面損失來看至少是7000億,而當年用最笨的方法去算也是損失至少3000億,他氣什麼氣?
現在郝龍斌說柯文哲得到的資訊不完整,不完整的那個部分是『到底郝龍斌和馬英九幹了什麼事得要跟趙藤雄簽這個不平等條約?』吧!。
大巨蛋古蹟毀損和老樹被砍可能大家比較沒有感覺,但是這附近的大樓也因為大巨蛋有地層下陷的隱憂,這不是開玩笑的。
凡是做過的事情無法隱藏,大巨蛋走到現在這個地步,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依法與遠雄解約,看是要拆掉遠雄的商業量體保留巨蛋還給市民空間。還是巨蛋另覓他處,將遠雄的商業量體也拆掉還給台北市民一個安全的生存環境。
當初只是因為不捨台北市的行道樹都要送給遠雄去砍掉,連國父紀念館的完整性都要因此被破壞,在護樹的過程看到台北市政府體育局副局長要對護樹表達意見都得要看遠雄公關副總蔡宗易的臉色說話,也看到為什麼趙藤雄被關和交保出獄之後遠雄對於路型變更的嘴臉完全變兩回事感到訝異。
而其他的局處也是包庇遠雄到了『無法無天』的程度,我們光是要求市政府依照台北市行道樹管理辦法去開罰遠雄移植而死的樹都不可得,而去年4月23日高文婷連李慶鋒議員要求不得不當移植停工,高文婷把議員講的話當放屁一樣,沒有公文照樣來砍樹,郝龍斌更是護航到已經確定要下台了,還給遠雄移植許可公文,遠雄貼出公告說要在1月20日前來繼續砍樹,一個已經違約延宕工程的公司郝龍斌沒有任何處罰還可以讓他繼續砍樹,真正氣到發抖的人應該是護樹盟的『游先生們』吧!
我們很高興『時代不一樣』了,公民意識抬頭,過去官方會做一些事情比方說公開表達反對某項工程,其實是官員暗示財團『提錢來講』,遠雄以行賄官員取得工程已經是前科累累,今天在全民監督下,就看柯文哲市長和檢調單位等等如何給全民一個交代了!
深入閱讀參考:
監察院糾舉39項缺失: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1575841.A.9F5.html
先看這則新聞: 大巨蛋延宕違約柯P怒飆血壓 http://www.nownews.com/n/2015/01/17/1578186 裡面寫到: 這些BOT合約每條都合法 柯P毫無頭緒,找不到哪一條可以罰遠雄 事實上的確是這樣 但柯P真的就這樣束手無策嗎? 其實柯P對遠雄的鴨霸還是有解的 只是我們要跳脫現在的合約 回到"當初這份合約是怎麼出來的?" 假如合約一開始有問題又違法 要解開合約問題就可以讓柯P降降血壓 要說合約有問題前,先看看遠雄這份合約到底寫了甚麼? 居然讓柯P傷身體 -------------------- 其實大巨蛋的原始合約草案一開始是比較嚴謹的條件限制 (畢竟是市政府的公共重大建設) 但在最終版遠雄大巨蛋合約 內容遭到大幅度更動 多項原本嚴苛的限制條件均遭放寬 讓我們看看裡面的一些恐怖內容條文吧 更改內容條文一http://i.imgur.com/FBFCTr0.jpg
不平等條約條文對照爆卦: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1639976.A.77B.html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A4%BD%B3%F8/98/0980000452673.doc 第12頁開始,共39項。甲方即巿政府。 幫懶的看的鄉民隨手抓幾條 19 8.4.4 許可年限屆滿優先訂約權條件由「營運績效評估平均得分在80分 以上者」改為模糊「營運績效良好者」;另刪除「連續二年評估 為70分以下時,視為經營不善」規定,損害甲方監督權 把營運不善的認定方法拿掉..... 20 8.6.4 甲方進入基地監督營運,增列「不影響乙方營運、由乙方陪同」 限制條件(按臨時性抽查才能確實監督乙方是否依約行事),似 弱化甲方監督。 巿政府想要監督時,遠雄可以派人去盯。 28 14.2 轉投資增列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6個月內,參照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及修改為依辦法規定須報甲方備查時 報備,是否造成甲方無法監督乙方所為轉投資事宜,又是否因乙 方惡意以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方式掏空,使甲方求償無門,損及機 關權益。 遠雄想轉投資時,巿政府不能管... 34 16.4.7 刪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限縮甲方監督權。 巿政府不能派人進駐巨蛋營運以監督。 35 16.4.8 刪除乙方無償提供甲方操作、運轉及維修技術,限縮甲方權益。 巨蛋的運作所有技術,遠雄不需要免費教給巿政府。 36 19.2.2 乙方因缺失未改善扣罰違約金:1.放寬扣罰標準(未改善1次即罰 放寬同一缺失2次未改善);2.調降計罰違約金(每日10萬元減為 5萬元);3.扣罰上限由千分之30減為千分之10,放寬甲方對乙方 違約或缺失扣罰標準,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違約金由一天10萬降為5萬,累積上限由900萬降為300萬 37 19.3 乙方違約事項,刪除第8款「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弱化甲方對乙方違約或缺失約束力。 遠雄不補保證金,不會有事。 38 21.3.5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 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 ,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 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如果遠雄想終止契約,巿政府會被迫強制接收。難怪敢嗆大不了停建。 39 21.3.7 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乙方將剩餘資產移轉甲方繼續興建或營 運時,由「無償移轉」改為「鑑價移轉」,且鑑價費用由雙方負 擔,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出事而不得不中止契約時,遠雄本來要無償移轉大巨蛋給巿政府,但改為鑑價後賣給巿政 府。 光看這些就很爽了....共有39項在郝巿府期間的奇妙改動哦... 以下為完整內容.. 條文項次 違失內容 1 1.2.1、1.6 刪除第4款公告契約原納入其他行政機關行政約束(對本計畫之解 釋或決);將第6款「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文件」 效力調整至第2款,優於申請須知及本計畫相關公告文件,弱化甲 方監督權。 2 1.3.1 第15款刪除甲方有權同意乙方所提附屬事業之設置規定,限縮甲 方監督權。 3 3.3.2 甲方承諾道路興闢:忠孝東路4段553巷北段(刑事警察局以北) 車行部分向內基地,明定拓寬4.5公尺,有否違反「松山菸廠土 地為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 4 3.3.3 「…甲方承諾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基地範圍內地上 物之拆遷作業。另展延期間不計入許可年限及興建期間」;惟查 乙方開工須申請建照,仍須受相關外部審議時程限制,未必因甲 方拆遷地上物即可開工,僅因甲方未依期限(原規定乙方動工前 改為簽約起1年內)拆遷,不問是否影響興建營運,片面容許乙方 展延,且展延期間不計入許可年限,似向乙方利益傾斜。 5 3.4.2.2 刪除乙方應提供與協助甲方使用智慧財產權之規定,似放寬乙方 履約義務。 6 3.4.2.6 原約定乙方於任何情形均不得索賠;修改為乙方得以1.不知可能 影響契約履行狀況或2.不可預料情事發生,向甲方索賠或主張, 理由為何? 7 3.4.2.8 乙方應提報甲方報備之契約、保單、融資等簽約金額限縮為5000 萬元以上,增加乙方有利因素,甲方能否掌握乙方與第三人所為 之所有融資、保險、契約行為?增加甲方監督風險。 8 3.4.2.9 增列允許乙方取得使用執照前,為資金募集、融資授權,得將股 份設值、融資或受託機構,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9 原3.4.2.10 刪除原限制乙方在任何情況均無權請求返還已交付權利金、土地 租金,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10 3.4.2.10 原禁止乙方就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分割、設質等處分,改為經 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得為之,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違反促參法第 51條第1項「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52條規定 之改善計畫或第53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外 ,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規定。 11 3.4.2.14 刪除甲方認為必要時,乙方應送交與協力廠商以外第三人簽訂契 約副本備查,似弱化甲方監督權。 12 3.4.2.16 乙方對營運資產之處分,原規定僅限「設定負擔且以不影響計畫 正常運作及期滿移轉為前提」;惟議約為:刪除「及期滿移轉」 ,增加「出租」及「附條件轉讓」處分;「出租」又未明訂期限 ,似違反促參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在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 條件准予轉讓;其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經營許可期限為限 …」之規定。 13 3.4.2.20 乙方應闢駛大眾運輸接駁專車時點,由「開始營運前」放寬至「 營運期間」,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14 7.6 第14款,刪除「乙方應交付甲方工程興建記錄及完工資料」,何 謂工程興建紀錄與所有完工資料?是否本應交付甲方俾進行監督 與評估? 15 7.7 刪除「乙方應研擬基地安全監控執行計畫、緊急事故發生應變措 施及通報甲方系統與方法」,除取消原定乙方應履約事項,似有 影響基地及人員安全。 16 8.2 乙方所提臨時使用計畫,原規定「開始使用前一個月」提出,改 為「事前」提出,使條文文義趨於模糊難定,並取消甲方事前審 查乙方臨時使用計畫權限(核准改為報備),損害甲方監督權。 17 8.4.1 營運績效評估內容,原屬甲方監督權限,改由雙方協商訂定,似 損害甲方監督權。 18 8.4.3 刪除營運績效評估項目百分比,似影響營運績效評估之公正性, 弱化甲方監督權。 19 8.4.4 許可年限屆滿優先訂約權條件由「營運績效評估平均得分在80分 以上者」改為模糊「營運績效良好者」;另刪除「連續二年評估 為70分以下時,視為經營不善」規定,損害甲方監督權 20 8.6.4 甲方進入基地監督營運,增列「不影響乙方營運、由乙方陪同」 限制條件(按臨時性抽查才能確實監督乙方是否依約行事),似 弱化甲方監督。 21 8.6.5 刪除乙方應擬訂停車管制及環境管理計畫,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22 9.2 附屬事業用地臨時使用計畫由報准制弱化為報備制,亦使甲方無 從監督乙方附屬事業開始營運前之行為,似損害甲方監督權。 23 9.3 乙方應於預定開始興建及營運附屬事業之「6個月前」提出開發事 業計畫,延後至「2個月前」提出,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限縮甲 方監督權。 24 9.4 附屬事業營運期限,原約定「同本計畫許可期限」,修改為「雙 方得協議訂定」,將使附屬事業營運期限不確定。 25 9.5 刪除「應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體育場館營運虧損」,切割附屬 事業對體育場館之財務支援;惟按政府容許民間機構經營不具公 益性之「附屬事業」,主要為支撐公共建設本業之營運,上開議 約條文不僅增加公共建設本業營運風險,且違反政府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之意旨。 26 10.2.2、10.3 乙方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原應超過許可年限屆滿末日「6個月」, 縮短為「2個月」,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影響甲方如因乙方違約 求償保障。 27 13.4.1 乙方融資契約應告知甲方事項,原規定「乙方繳息情形」,改為 「融資契約履行異常情形」,文義趨於模糊。 28 14.2 轉投資增列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6個月內,參照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及修改為依辦法規定須報甲方備查時 報備,是否造成甲方無法監督乙方所為轉投資事宜,又是否因乙 方惡意以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方式掏空,使甲方求償無門,損及機 關權益。 29 15.5.1.1 刪除雙方共同領取保險金規定,惟按保險金應用於重建本計畫資 產或彌補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 時,保險金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資產,刪除用意為何? 30 15.5.2 原規定「保險金禁止處分」改為「經甲方同意之融資需求得移轉 、處分或設定負擔」;惟按保險金明定係為彌補事故損害或重建 、清理資產之情形,上開修改,將使保險金用途分散不再具有上 開特定目的,導致事故發生欠缺保障形成風險缺口。 31 16.2.1 乙方屆滿營運期間移轉之標的,先將「因興建營運本計畫而取得 之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區分為「體育館」、「附屬事業」 二部分,「體育館」僅移轉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而「附屬事 業」則僅移轉現存建物及其設備,以切割附屬事業資產移轉,導 致使甲方權益受損並增加後續接管之完整性。又,屆滿移轉標的 ,16.2.1.規定僅移轉「體育館」營運資產不及「附屬事業」,惟 查 2.2.1 規定移轉「所有之營運資產」,條文產生衝突。 32 16.2.2 刪除移轉標的具體內容,用意為何? 33 16.3.1 乙方應於營運許可期間屆滿「1年6個月前」提交移轉資產目錄, 延後至「6個月前」,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34 16.4.7 刪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限縮甲方監督權。 35 16.4.8 刪除乙方無償提供甲方操作、運轉及維修技術,限縮甲方權益。 36 19.2.2 乙方因缺失未改善扣罰違約金:1.放寬扣罰標準(未改善1次即罰 放寬同一缺失2次未改善);2.調降計罰違約金(每日10萬元減為 5萬元);3.扣罰上限由千分之30減為千分之10,放寬甲方對乙方 違約或缺失扣罰標準,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37 19.3 乙方違約事項,刪除第8款「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弱化甲方對乙方違約或缺失約束力。 38 21.3.5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 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 ,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 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39 21.3.7 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乙方將剩餘資產移轉甲方繼續興建或營 運時,由「無償移轉」改為「鑑價移轉」,且鑑價費用由雙方負 擔,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 「你要我做什麼?我不能......哦,可惡......」哈普羅一把抓住本資費,他正徒勞無功 地想把自己和雷桑拉上飛船。「你那隻龍呢?」哈普羅把老人拉上來,焦急地問他。 「基隆?」本資費像個被嚇呆的貓頭鷹,對著哈普羅猛眨眼睛。「好主意!聽說那裡的夜 巿不錯── 」 死亡之門─精靈之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58.147 ※ 文章網址: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1575841.A.9F5.html
→ wizardfizban: 看有沒有好心人幫我轉去八卦版 :p 01/18 18:10
※ bugbook: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1/18 18:1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