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意見書】
很多網友都以為我們可以跟台北市政府有良好的管道可以溝通,實際上是沒有的啦,我們也只能寫市長信箱,看市長大人要不要回覆,關於移植樹木的問題,有一點傷腦筋,我們一直訴求的是『『有大巨蛋弊案才有移樹,先處理弊案再來談移樹。』這個問題,不是『移植技術的SOP問題』。
台灣的移植技術非常好啊,你看私人庭院的哪有像公家單位這樣移?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但是既然對大巨蛋的問題一直『跳針』,我們只得第N度提出十點意見,希望以後台北的樹不會任意被迫遷和殘害了。
敬致:台北市政府 市長辦公室暨工務局、文化局等相關單位
案由:台北市移植樹木作業規範暨樹木保護條例條文修正
發文單位:台灣護樹團體聯盟
前言:
按台北市土地面積271.7平方公里,綠覆率4.6%,行道樹和公園樹總計約為8萬棵,蓋擬比新加坡716.1平方公里,為台北市的2.6倍,但綠覆率為47%,公園行道樹等總計超過百萬棵,蓋新加坡管理樹木自建國54年來由副總理親自主持綠化局,但台灣各縣市政府始終不重視,致景觀生態以及都市規劃凌亂無章法由來以久,更因大巨蛋違法讓遠雄不當移植引起社會觀感不佳,民眾受到暴力攻擊甚至得要極力抗爭捍衛土地正義,此昨日之非,希今日市府能予以改善。
蓋檢視台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茲羅列需改進事項如下,其中或有需要商討即召開公聽會廣納社會大眾意見之處,請市政府負責單位需落實『開放政府』政策,勿閉門造車,引人批評。
說明:
一、 【修改樹保定義】
按『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範之第二條受保護樹木之定義以樹木生理如胸圍,樹高,樹齡等已違反樹木保護之精神,蓋若樹高15公尺者需保護,50年者需保護等等,倘樹高14.9公尺保不保護?樹齡49年保不保護?此條文應予更改為『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所有樹木』。應為是理。
二、 【設有移樹審核委員會】
按『台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並未有專業部門審核『到底該不該移植』,以大巨蛋一案,在郝龍斌任內兩次因為光復南路召開『路型變更會議』,兩次皆為遠雄集團主導路型變更設計,此球員當裁判的作法,讓人非議,若未有專業部門審核把關『樹木是否需要移植』,『有沒有不移植樹木的方案』?承包廠商和工程顧問公司蓋會因(1)移植樹木可以增加工程顧問費收入而主張樹木應該移植。(2)承包廠商便宜行事。
因此建議應先成立『移植樹木評估委員會』,當然成員除主辦工程單位之外以及樹木保護主管機關(現在老樹主管機關為文化局,行道樹為公燈處,各地區公園管轄單位凌亂,如永康街公園亂修剪樹木係里長所為),除此之外,應有在地議員和社區居民組織之公民團體等參與會勘和決策,遇重大工程應召開公聽會,聽證會,實現『開放政府』獎勵『公民參與』。
除此之外,工程設計單位應該提有『不移樹方案』以供參考,以免什麼老樹都可以移植,移植之後都死光光。
三、 【監工與驗收制度確立】
蓋中央工程會即訂有『02905』移植專章,但過去台北市政府並未遵守移植規範者甚多,追查其原因是發包單位根本未設置任何監工和驗收制度,如世大運藍球館預定地上的老樹移植到山豬窟,土壤含有劇毒加上不當移植致使所有的移植的樹全數死光,按應按照樹木季節予以斷根者都因趕工而採行一次性斷根,從未給樹存活下去的機會。倘若有監工制度和驗收制度確立,並在早期即開始規劃移植作業不致有如此的自然資源損傷。
四、 【保活率制度的迷思】
目前開口契約為保活一年,但除了第三條所說無人驗收之外,保活標準是枝葉全無只要刮開樹皮仍有青綠色韌皮組織即算存活,此一規範非常惡劣,當然實務上從來沒有看過台北市政府針對移植死亡者予以開罰,廠商亦已領走款項,倘有開罰亦容易有找議員關說情事發生,有法像是沒有法,因此應該修改保活率制度,此修改應建立制度定期檢查樹況,樹型,樹勢,生長狀況。
五、 【危險樹木判別】
蓋許多樹木移植之前評估如未加入危險樹木判別,將高危樹木予以砍除,而可治療之樹木施予救治,只是發包出去移植,不當浪費公帑亦造成公共安全問題或是錯失救治樹木機會。
六、 【禁止假植 】
假植造成樹木得在短期間遭受兩次巨大的生理傷害,是死亡率最高的錯誤決策,以台中市政府耗費鉅資蓋樹木銀行,新北市政府蓋大樹之家,其當然因不當移植造成移植樹木大量死亡之外,假植區之樹木從來沒有能夠再回植之後保持良好樹況,浪費公帑,殘害生命莫不以假植為最令人詬病。新的規範應將禁止假植予列入條文中。
七、 【棲地管理】
以遠雄惡劣殘暴移植樹木至台北流行音樂中心預定地時,經志工前去查看棲地排水不良,樹木泡在水中,土質惡劣,沒有設置澆水系統,並無人照料,樹穴深度是否挖足,樹與樹的間距是否恰當…都沒有做好棲地管理,此細節亦是造成移植樹木是否存活的關鍵,然按中央工程會規定移植規範並非沒有詳述,但如何落實,並未有任何罰則以及監督機制。
八、 【全樹冠移植優先】
實務上廠商因為工程經費獲利最大化考量,往往將欲移植之樹斷枝落葉,造成樹體巨大的損傷,小樹如此,大樹更是慘不忍睹。
唯大樹移植因樹體巨大,卡車無法載運,或遇到路太小或是有電線和招牌等問題大樹往往就會變成『電線桿』後再移植,此無奈的移植已經造成樹體、樹型、樹勢重大損傷。
因此只要是小樹應採取全樹冠移植,大樹應採行盡量不予移植。
九、 【建立工程期間樹木保護措施及一般護樹守則】
實務上我們看到很多樹在移植時遭受巨大的傷害還包括碰撞傷害,怪手常常將樹體碰撞到遍體麟傷,而採用怪手斷根亦造成樹體巨大傷害,根據研究採行水刀斷根對樹根的傷害以及恢復性都會比怪手直接殘暴砍除還要好,建議規範廠商採行水刀斷根作業。
除此之外支撐性支架和裹覆的稻草等常見的是根本不予拆除,造成樹皮環剝,樹體發霉腐爛,造成樹體不健康生病等問題產生。 而在樹幹上釘釘子,將泥塊石塊廢棄物往樹幹上亂堆的情形也很普遍,此應訂定護樹守則,規範入發包合約。
十、 【發包與廠商資格規範】
台灣並非沒有合格質優之移植廠商,唯因開口契約發包移植以低價者承包,造成廠商聘來的工人為非專業人士,為取得最大利潤往往節省卡車載運費用,建議市政府發包移植樹木合約應經過訓練講習取得資格,以資格標來選取廠商,並且訂定出合理的移植經費,非為最低價承包,並從合約規範中著手提高罰款方能以收成效,以警效尤。
附言:
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屢次提醒台北市政府應按照合約處罰遠雄在大巨蛋移植樹木工程中除當場致死一棵木棉樹之外,其餘移植至台北流行音樂中心的樹木枯死者甚多,應按照台北市行道樹維護管理自治條例前去巡視並向遠雄罰款,迄今未有任何答覆,請市政府應該依法開罰,以昭公信!
圖片:香港政府所提供的工程期間的護樹養護圖解。
上文已經由市政信箱傳到台北市政府,案件編號(Case Number):MA20150126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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