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台北小城內的抗爭事件簿】

【台北小城內的抗爭事件簿】
不要以為你住在美麗的花園城堡中,你就不會被官商勾結給霸凌了!
陰冷寒風中走訪台北小城,居民說他們正在辛苦的面臨一場綠地保衛戰,社區的綠地要被建商開發掉了。
本來私有土地的護樹行動是我們認為社會共識度很低也不願意去處理的,但是這個案子很特別,因為這塊基地是一塊「護坡地」,坡度超過45度,基地上有居民拍過藍腹鷴築巢等生態景觀非常豐富,希望我們至少前去查看一下現場。
「每個護樹案的背後都是弊案」,根據這個信念,我們在細雨紛飛的時候不辭辛勞前去瞭解狀況。
到了現場一看,真的傻眼了,即使我們不是住在這邊都覺得....怎麼會有人想要在邊坡上面蓋房子?這樣蓋出來的房子會安全嘛?
社區裡面零零星星的掛了一些抗議的布條,居民發了「鳩佔鵲巢」案的聲明,表示民國69年由僑融公司開發這個社區,利用老丙建的漏洞不需要附上開發建築,水土保持進行超過60度邊坡的二次開發。
而僑融建設公司金蟬脫殼又變成是「大新店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寫台北小城簡史這樣記載,大新店開發聲稱握有僑融建設公司的債權信託,帶著一群黑衣人時不時到社區服務中心給予言語上的壓力、威脅利誘;不斷以存 證信函、律師信製造騷擾。甚至逕自於社區兩塊綠地上架設路障,擅自圈地,不准民眾進入、使用公共設施。
重點是在:「如果今天建商開發這塊土地是有道理的,當然居民沒話可說。」
但是仔細的檢查法規,光是坡度就是啟人疑竇的到底新北市政府是怎麼發建照出來的,這樣蓋房子不怕變成林肯大郡嘛?
此案建商又變成是一家新的公司,已經用鐵籬笆把圍牆圍起來,當地居民聘請律師提告保護家園,也希望我們為那不會說話的樹和藍腹鷴等鳥兒發聲。
這個案子給我們最大的震撼是:不要以為你是中產階級就不需要抗議,這美好而寧靜又充滿綠意的社區,是許多人嚮往的居住環境,誰知道貪婪的手始終沒有放過這裡。
我們初步評估,認為這個建案朱立倫市長要協助居民解決問題,徹底查辦建照核發過程有無不法,為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將地目是「林地」的土地就當成是「林地」,而不是改成「建地」,這塊土地應該按照公告地價徵收進來,才有可能圓滿,不然建商什麼時候又把土地過戶給另外一個人頭公司然後用黑社會的手法對居民進行人身危險的恐嚇,這樣只是在製造更多社會的糾紛和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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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小城社區自救會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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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綠樹蓋大樓 台北小城居民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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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13拆綠樹蓋大樓 台北小城居民抗議


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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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3-03-26
內政部72.7.7台內營字第1697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六條
內政部79.2.14台內營字第7771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九條
內政部86.3.26台內營字第8672450號令修正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刪除第二十五條
內政部92.3.26台內營字第0920003336號令修正「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並修正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以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
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第三條 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第四條 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
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第五條 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雜項工程開工前,檢附下列證件,併同施工計畫,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得動工:
一、承造人部分:
(一)承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技師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三)常駐工地負責人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監造人部分:
(一)監造人姓名、住址、證書字號。
(二)常駐工地代表姓名、住址、學經歷證明文件。
前項常駐工地負責人及常駐工地代表,應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相關工程科系畢業,並具工程經驗五年以上人員或相關之技術士為之。
第六條 雜項工程在施工期間,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應常駐工地,監督工程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虞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工,俟該部分勘驗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
第七條 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
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
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
四、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之防止沖刷設施。
五、使用炸藥作業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並妥擬安全措施。
六、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臨前之必要防護措施。
第八條 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第九條 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文件圖說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建造期間之施工管理,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七十二年七月七日訂定發布,至今已近二十年,其間曾於七十九年、八十六年及八十八年歷經三次修正。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訂定,由於本辦法訂定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尚未訂定山坡地開發許可之相關規定,且水土保持法亦未制定,為健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制度,遂於本辦法中一併明定山坡地開發許可之相關規定,並將水土保持設施納入雜項執照中予以規範。另有關山坡地申請開發案,因本辦法訂有開發許可之規定,致其審查程序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重複,又申請雜項執照時,其審查內容與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亦多所重複,依行政院核定之「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所定具體之改進措施,亟須將本辦法有關土地使用變更條文調整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將雜項執照中之水土保持部分回歸水土保持機關審查。爰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授權之範圍與立法意旨,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二、為配合申請開發許可之規定,刪除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之限制,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予以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
三、依據行政院核頒「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之改進措施,刪除有關申請開發許可之規定,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予以規範,並配合刪除相關書圖文件或審查格式由本部訂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四、依據行政院核頒「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之改進措施,將申請雜項執照有關水土保持設施部分予以刪除,納入水土保持法令予以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八條)
五、違反管制使用之土地,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已訂有罰則,且為配合開發許可回歸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予以規範,爰刪除有關違反核定開發許可內容,應依建築法令處理或處罰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
最後更新日期:2015-10-1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http://ppt.cc/1v48l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台北小城社區簡史




歷史沿革

台北小城是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山坡地上之集合住宅 (老丙建),目前總戶數為1,426戶,約3,600人。台北小城社區第一期開發案於民國70年(1981)左右由香港僑融建設公司規劃開發,第二期、第三期為台灣的僑融建設公司以及台北小城建設公司開發,民國7174年(19821985)開始施工,於民國7480年(19851991)間建設完成,屬於封閉式社區。初期該社區的管理組織為台北小城守望相助委員會,現為台北小城管理委員會。

 詳情請再看  

老丙建 - 台北縣政府的歷史共業,成就建商的開發大業
<2012.12.27補>


 建商公共設施的騙局

『公共設施完備,是理想居住的住宅社區』『全國獨一無二,完善的休閒設施,占地5000坪』等僑融建商的廣告標語,現在看在社區住戶的眼中顯得格外的諷刺。依小城住戶的買賣契約所附的建商廣告以及銷售宣傳彩頁DM,游泳池、溜冰場、籃球場、網求場、公園、綠地等等。這些建商廣告所列的公共設施,只要是住戶都可以使用,自然視為房屋買賣契約的一部分。並且與管委會訂有使用協議書,以新台幣一千元象徵性承租二十年,並特別載明:期滿應以同一條件續約。然而早期建築法規法源不足,未有法規定將公設納入權狀;因而建商拿俏,長期持有台北小城公共設施之土地,居民要求建商將公設土地過戶給居民屢遭拒絕。而建商竟於民國87-88 間向第八屆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管委會支付高達九百一十三萬元之地價稅!公設土地既非管委會所有,哪裡有要社區居民繳稅的道理?當時的管委會主委曾 OO未經合法授權卻與僑融建設董事長何O慶達成協議,繳交四百九十萬的『和解金』。而公設土地之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建商手中。而後民國88年三月間,建商在沒有知會管委會的情況下,先後將社區之公共設施土地拋棄捐贈給國有財產局。民國92年間繼續將社區內主要道路:僑信路、僑仁路捐給澎湖望安鄉公所;僑義路、僑愛路捐給員林鎮公所,藉以抵稅、換取獎勵容積率。


直到管委會收到國有財產局寄來土地使用補償金(高達上百萬元)繳納通知書,建商整個荒唐的行徑才曝光。小城就這樣變成『違法佔用』及使用不屬於社區所有的公共設施用地。 現在更落得連興建一間警衛室的公共設施用地都沒有。





此舉比照當初與建商簽訂之協議書,便表明建商背信;建商未能履行於銷售DM上承諾之公設設施無償使用更是形同詐欺。時至今日,僑融建設公司雖然已申請解散進行清算,試圖規避責任,但董事長同為何O慶的台北小城建設至今仍然營運,其股東名冊也都是何O慶之親戚眷屬。此外在台北小城社區內,緊鄰僑信路與僑義路旁的兩塊大面積綠地,仍然是登記何O慶之親屬名下。

官商勾結的都市計畫

自民國86年安坑地區主要計畫實施後,原本劃設為『公園綠地』之的地區 (也就是建商名下的兩塊大面積綠地),境就被劃設為『已開發住宅區』。而後98年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87次決議』,其內容無異使「老丙建」社區的法定空地被非法變更為住宅區使用,整個社區的建蔽率由原來丙種建築用地的40%的建蔽率提高至住宅區的70%的建蔽率,這就是76年以來建商利用官商勾結將法定空地變更為建地,敗部復活,一夜間法定空地變價值數十億的建地的真相但是,能夠決定這兩塊綠地是否能構成建築用地(是否為本社區之法定空地)的原始開發書、圖竟不翼而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說辭反覆,一下表示此開發書圖(母照3887)存在,一下又改口遺失。就連應該存有舊檔的新店區公所,也表示該相關檔案因意外損毀而不復存在。


詳情請再看  
官商勾結的都市計畫無視老丙建,出賣了台北小城  <待補>


建商金蟬脫殼,舊公司解散換新公司再來圍事

2011 名為大新店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幫人馬,聲稱握有僑融建設公司的債權信託,帶著一群黑衣人時不時到社區服務中心給予言語上的壓力、威脅利誘;不斷以存 證信函、律師信製造騷擾。甚至逕自於社區兩塊綠地上架設路障,擅自圈地,不准民眾進入、使用公共設施。此行為引起居民強烈不滿,招開里民大會,並向派出所 報案,最後經拆除大隊認定違章,予以拆除。自此管委會開始對建商做出直接的抗爭宣示,於社區內多處高掛譴責建商過去種種不義行為之帆布標語。而大新店開發 轉以哀兵策略向社區居民投遞道歉信函,也在社區內高掛『善意』廣告帆布條,令居民們嗤之以鼻。



20126-8 間此囂張之大新店開發公司,竟然兩次於半夜區車闖入社區,令數名黑衣人明目張膽破壞社區內之標語帆布旗幟。好在社區內之監視器發揮作用,遂向雙城派出所報 案處理。目前涉案黑衣人已被函送並開庭審理。六月間,大新店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社區內承租了一處商住住宅戶,順理成章成了『住戶』,並改用懷柔策略向 住戶發送道歉文宣,又在未經社區管委會授權的情況下架設內含台北小城社區管委會資訊發布框架的網站,試圖混淆視聽。9-12月檢舉小城社區之警衛亭圍建, 並引發一連串之居民抗爭、陳情活動。 



老丙建 - 台北縣政府的歷史共業,成就建商的開發大業
官商勾結的都市計畫無視老丙建,出賣了台北小城 <待補>

弊端不止,建商不死。建商僑融金蟬脫殼 <待補>

捐地澎湖望安鄉公所,建商甲厚到播 <待補>
  
內憂與外患,內神通外鬼,不為人知社區內黑暗面 <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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